原告:沈某、谭某1、谭某2、谭某3,四人为已故产权人谭某4法定继承人,共同享有两处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权属,持有合法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》。被告:金海县人民政府(非真实地名),案涉金海县科技中专二期项目征收实施主体。1. 案涉两处房屋均纳入金海县 2018 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征收范围,湖南省人民政府已出具农用地转用、土地征收审批单,金海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,项目属于法定征收项目。但在征收协商阶段,双方始终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。2023 年 8 月,相关机构出具危房鉴定,将山集建(92)字第 01160837 号房屋评定为 Dsw 级危房;2023 年 11 月 30 日,金海县职能部门以消除安全隐患、拆危排险为由,直接强制拆除该房屋,全程未同步落实任何征收补偿、宅基地安置事宜。 权利人多次信访沟通补偿事宜,镇政府答复仅表示会协商,但长期无实质补偿方案。2025 年 7 月 9 日,权利人向金海县政府邮寄《补偿申请书》,主张两处房屋整体补偿并就近安置,县政府 7 月 10 日签收后超期未作出有效处理答复。2025 年 9 月胡军辉律师团队向金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2025 年 12 月 30 日,金海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,责令金海县政府 60 日内依法履职处理补偿申请。金海县政府于 2026 年 4 月出具《补偿申请书回复函》。2026 年 4 月,胡军辉律师团队向金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诉请撤销违法回复函、足额补偿并落实宅基地安置。
(一)行政机关存在多重实体违法
1. 金海县政府以拆危代征收,规避征收补偿法定责任。案涉房屋早已纳入省级批准的征地范围,征收程序已经启动,行政机关本应按照集体土地征收流程,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征收补偿决定。其利用自建房安全整治、危房鉴定名义直接拆除房屋,本质是借拆危手段规避征地补偿义务。根据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,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必须足额支付房屋价值、附属物、搬迁安置补偿,无论拆除名义是拆迁还是拆危,只要房屋因征收项目灭失,政府均负有补偿义务。
2. 金海县政府单方认定危房拆除,程序缺失且不能免除征收补偿义务。即便房屋被鉴定为危房,拆除行为也不能抵消征收补偿责任。危房整治属于房屋安全管理行政行为,征地补偿是土地征收法定职责,二者法律关系相互独立。行政机关不能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由,剥夺被征收人依法获得征地补偿、宅基地安置的权利。
3. 金海县政府未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,履职不作为。权利人书面提交补偿申请后,金海县政府作为县级征收实施主体,负有受理、调查、核算、作出补偿处理的法定职责。其长期拖延答复,经上级复议责令履职后仍超期出具违法回复,明显构成不履行、拖延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。
(二)案涉回复函存在明显程序违法
1. 评估程序违法:评估机构由开发区公司单方委托,未征得权利人同意,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核算依据;
2. 事实举证不足:政府未能提交征地红线图,无法证明山集建(99)号房屋不在征收范围,事实认定不清;
3. 答复严重超期:复议决定书限定 60 日内履职,政府逾期数月才出具回复,违反行政程序时限规定。
本案胡军辉律师团队采用先书面申请履职→行政复议施压→行政诉讼实质化解,阶梯式维权路径,符合行政救济法定顺序。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职,机关两个月不答复即可复议,复议责令履职仍违法答复,可提起行政诉讼。通过司法审查倒逼行政机关自我纠错,实现 “诉讼中协商、争议实质性化解”,既避免冗长判决程序,又快速落实部分补偿款项,最大化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。
前置协商阶段:当事人委托,梳理证据、出具补偿申请
当事人携宅基地证、拆除照片、信访答复材料前来委托,律师第一时间梳理主体资格证据(亲属关系证明、继承材料)、征地审批全套文件、房屋拆除现场证据,固定 “房屋在征收范围、无补偿协议、房屋被强制拆除” 核心事实。结合《土地管理法》《金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》,起草规范《补偿申请书》,明确补偿数额及宅基地安置两项请求,通过邮政 EMS 邮寄至金海县政府,留存快递签收凭证,固定行政机关收悉履职申请的关键证据。县政府签收后 2 个月未作出任何答复,前置沟通协商无进展,律师判断行政机关明显不作为,启动复议救济程序。
复议攻坚阶段:提起行政复议,上级政府纠错施压
胡军辉律师团队代理起草《行政复议申请书》,以金海县政府为被申请人,向金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,重点论证县级政府征地补偿法定职责、收悉补偿申请拒不履职、以拆危代拆迁规避补偿三大违法点,同步提交全套证据目录。复议审理过程中,针对县政府答辩意见中 “房屋系危房拆除无需补偿” 的抗辩,律师书面提交质证意见,区分危房整治与土地征收两种独立行政行为,指出拆除行为发生在征地项目范围内,不能免除征收补偿责任。金海市政府采纳代理意见,作出复议决定书,明确责令金海县政府 60 日内对补偿申请依法作出处理,行政复议程序实现第一层法律施压,锁定政府限期履职义务。
司法倒逼纠错阶段:政府逾期出具违法回复,代理提起行政诉讼
复议决定下达后,金海县政府未在 60 日法定期限内处理,逾期数月才出具《补偿申请书回复函》,且答复内容存在评估违法、事实不清、适用政策错误问题。律师立即起草行政起诉状,向金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,三项核心诉讼请求:撤销违法回复函、判令支付房屋损失补偿、落实宅基地就近安置;同步整理完整证据目录,分四大组提交权属、征地、拆除、履职不作为全套证据,形成完整证据链。法院立案后安排公开开庭,庭审中律师围绕三大违法点充分辩论:一是单方委托评估程序违法;二是政府未举证征地红线,无法区分房屋征收范围;三是答复严重超出复议限定履职期限,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。当庭指出行政机关 “以拆危规避征收补偿” 的核心违法本质,法律说理充分。
实质化解阶段:府院联动调解,政府自我纠错,先行支付补偿、原告撤诉
开庭审理后,承办法官组织政府方、原告、代理律师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协调会,律师持续向行政机关释明法律后果:若法院判决撤销回复并责令重新作出补偿决定,行政机关将承担败诉责任,后续仍需重新核算全部补偿,行政成本更高。 经多轮协商沟通,金海县政府认可自身行政行为存在程序与实体瑕疵,主动出具正式书面撤销函,自行撤销案涉违法回复函,承认拆除房屋未达成补偿协议、未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违法事实。为实质性化解纠纷,政府先行向四原告支付房屋补偿款三十余万元,双方就剩余补偿金额、宅基地安置方案达成持续协商意向。基于争议已取得阶段性实质解决,代理律师向当事人释明撤诉法律后果,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,法院依法出具准许撤诉行政裁定书,案件办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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